佛山一中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的规定

一、生育、住院等慰问金标准

    (一)在职在编教职工生育子女慰问金300元/人。

    (二)在职在编教职工及退休教职工住院,在职在编教职工及退休教职工去世、在职在编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、慰问金 600元/人。

 二、探亲假的时间及报销标准:

    依据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薪【1996】19号文件,佛山市人事局文件佛人薪【1997】029号,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国发[1981]36号的文件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

   (一)探亲假的时间:

1. 学校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期间休探亲假,尽量不影响工作。

2. 在职在编教职员工探望配偶(30天)、在职在编未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(20天)(居住地相距100公里以上)的,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。

    3. 在职在编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(20天)(居住地相距100公里以上)的,学校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,在本人标准工资30%以内的由本人自理,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。

   (二)交通工具规定

    1. 交通工具限高铁(二等座位票)、普通火车硬座或硬卧、汽车。

    三、其它

    1.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 2. 以上费用从办公福利费开支。

    3.未尽事宜,以行政会议解释为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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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9月16日

附文件依据:

 

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国发[1981]36号的文件

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;与父亲、母亲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
第三条  职工探亲假期:

(一)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三十天。

(二)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二十天。如果因为工作需要,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,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,可以两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四十五天。

(三)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二十天。

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、父、母团聚的时间,另外,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。

第四条 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(例如学校的教职工),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;如果休假期较短,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,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。

第五条 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,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。

第六条 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由所在单位负担。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,由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。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
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

(一)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

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薪【1996】19号文件,佛山市人事局文件佛人薪【1997】029号,关于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、年休假等有关待遇的规定。具体如下。

1.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,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;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,且在公休假期不能团聚,双方居住地相距100公里。

2.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,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,如父母或岳父母、公婆均居住在异地,双方居住地相距100公里,可在四年一次探父母。四年:即在该单位工作满4年才报销,报硬座车票,报工资30%以外多出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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